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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先行赔付”
一、“先行赔付”的条件 1、顾客须提供购物发票或商品保修信誉卡,且装修服务在家庭装潢协会规定的二年保修期内,其他商品在产品的“三包”期内(“三包”期限国家有规定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;国家没有规定的,按一年执行)。 2、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鉴定,或消协、行业协会鉴定,确定商场展厅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。 3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赔付的条件。 二、“先行赔付”的程序 当消费者认为在消费时有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时,或直接到商场售后服务部门投诉,当事人双方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展厅方承担时,先由商场通知展厅按规定解决。 1、消费者如接受双方调解意见,由展厅直接向消费者赔付。 2、当消费者接受调解,展厅被确认是责任方,由商场出具《关于质量和投诉处理意见》通知展厅限期执行;当展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时,由商场先行向消费者进行赔付, 三、“先行赔付”的范围 先行赔付以直接损失为主,兼顾考虑其他合理的可计损失。 四、先行赔付的方式 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,先行赔付主要采取无条件修复、更换方式,当确定无法修复或更换时进行现金补偿。